刊登日期 : 15/02/2023
1982年2月15日,國務院批准並公布中國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共有24個城市上榜。
這些城市分別是北京、承德(河北)、大同(山西)、南京(江蘇)、蘇州(江蘇)、揚州(江蘇)、杭州(浙江)、紹興(浙江)、泉州(福建)、景德鎮(江西)、曲阜(山東)、洛陽(河南)、開封(河南)、江陵(湖北)、長沙(湖南)、廣州(廣東)、桂林(廣西)、成都(四川)、遵義(貴州)、昆明(雲南)、大理(雲南)、拉薩(西藏)、西安(陝西)、延安(陝西)。
上世紀60年代,中國公布第一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保護對象局限於個別建築或遺址,在專家學者的提議下,全國政協起草專題報告,建議盡快公布一批文物古迹豐富的歷史城市。
「歷史文化名城」的定名,也是經歷詳細的考量。羅哲文是當時國家文物局的代表,有份參與名單的評定。羅哲文認為,中國城市的遺產都屬於文物遺產,並且歷史悠久,久負盛名,大多都與文化有關,因此要在「歷史城市」中,加入「文化」二字。
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公布後,政府再於同年出台《文物保護法》,明確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將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