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12-29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農業稅條例》在1958年開始施行,後來執行的農業稅實際上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農業稅條例》實施近50年,是國家的重要稅種之一,為中國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發揮重要作用。農民作為納稅人,為此作出巨大的歷史性貢獻。
到了1970年代末,改革開放推動後,國家財政實力不斷增強,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基本形成。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業稅佔全國財政收入的41%,而在21世紀初,農業稅的佔比已下降至不到1%,取消時機已然成熟。
自此,中國在春秋時期就出現的農業稅,延續2000多年後正式成為歷史,亦標誌着中國農村改革進入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改革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