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5-03-20
2000年3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发布第285号国务院令,公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中国储蓄存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虽然储蓄制度已实行了数十年,但此前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姓名。尽管不使用实名的存款人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其中一大问题是存款人容易招致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一旦存单存摺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但如果存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的存单存摺上的户名不一致,金融机构是不能受理请求。定期存款要提前支取,存单存摺上的户名,也必须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此外,中国人口众多,不乏同名同姓,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存摺纠纷的诉讼中,在没有实名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实在无法辨别归属。
《规定》就明确,实名制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亦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而金融机构则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办理者亦然。
《规定》强调,任何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一旦出现违规将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而当中有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