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10條條文,第一條即說明制定原因,「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第二條則表明了「一個中國」原則,「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該法在第三條將台灣問題給予明確定性,指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並且為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干涉。

  在第五條中,《反分裂國家法》強調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去實現和平統一,並在第八條同時表明保留「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在三種情況下適用,分別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反分裂國家法》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獲2,896票高票贊成通過,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隨即在當天簽署主席令,宣布正式頒布該法,並自通過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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