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07/03/2024
1978年3月7日,中国军事制度迎来重大改革。
当年今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在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储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了加速中国军队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而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部分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亦作出了适当延长。
自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将恢复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如下:陆军部队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为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当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此次的修正案对《兵役法》中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当中,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亦一律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改为2年,将超期服役的规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