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12-04
1982年12月4日,中國現行憲法「八二憲法」獲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
中國至今共出現過4部憲法。在「八二憲法」之前,1954年制定的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而在1975年及1978年制定的憲法,前者是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產物,充斥錯誤觀點,後者則因才剛走出文革的陰霾,故仍受到較大影響。
「八二憲法」的修改、討論工作由鄧小平親自指導,前後進行長達兩年之久,大體上可分為提出憲法修改草案、全民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三個階段。
「八二憲法」與中國改革開放進程關係密切,內容帶有鮮明的「改革憲法」特質,包括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表明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委托和授予;恢復設立國家主席;首次將政協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寫入憲法;恢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承認國營、集體、個體三種經濟都不可缺少等。此外,「八二憲法」還改變了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設立鄉政府作為基層政權,普遍成立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有利於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集體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