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

现行“八二宪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1982年12月4日,中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获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中国至今共出现过4部宪法。在“八二宪法”之前,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而在1975年及1978年制定的宪法,前者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产物,充斥错误观点,后者则因才刚走出文革的阴霾,故仍受到较大影响。

  “八二宪法”的修改、讨论工作由邓小平亲自指导,前后进行长达两年之久,大体上可分为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全民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个阶段。

  “八二宪法”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关系密切,内容带有鲜明的“改革宪法”特质,包括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和授予;恢复设立国家主席;首次将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等。此外,“八二宪法”还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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