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1-04-04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並於同日正式公佈,由1997年7月1日起實施。《基本法》共有9個章節160條條文,另有序言和3個附件。
《基本法》序言中指出: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而在《基本法》在第1章的「總則」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基本法》的3個附件則分別訂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和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有來自香港和內地的人士。而在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部來自香港,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隨即進行了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而第二份草案則在1989年2月公佈,直至1989年10月完成諮詢工作。最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正式通過《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