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24-03-31
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于澳门回归后,即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的宪制性文件,又被称为“小宪法”,以取代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在明代中叶起即租借予葡萄牙,并在1887年,葡萄牙与大清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澳门至此成为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地区。
澳门回归进程始于1980年代。1986年6月30日,中国与葡萄牙举行关于澳门问题的第一轮会谈。经过多轮会谈后,中葡在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根据该声明,葡萄牙于1999年12月20日移交澳门政权予中国,澳门回归后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一年,在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于翌年5月28日在澳门成立咨询委员会,90名咨询委员代表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起草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先后进行三次全面、公开的咨询活动。及至1993年1月15日,起草委员会修订、通过《澳门基本法(草案)》,标志著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咨询工作已基本圆满完成。
最终在1993年3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澳门基本法最后完成立法程序,并由国家主席令第三号正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