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21日

香港廢除死刑

  1993年4月21日,香港廢除死刑。

  當天,當時的立法局以40票贊成、9票反對正式通過廢除死刑。

  香港在19世紀時已有死刑,當時更會將犯人公開處決,以收殺一儆百之效。到了1895年左右,香港才廢除公開執行死刑。

  香港的死刑是環首死刑,必須由最高法院宣判,而法官會在判處犯人死刑前,在頭上披上方形黑巾。

  行刑一星期前,行刑官會先根據死囚的體重和頸圍,來調整絞刑台繩索和繩圈的長度,之後劊子手會利用與死囚體重相等的沙包,反覆練習行刑程序。

  正式行刑前一晚,死囚會獲得「最後晚餐」,據說更可以破例在獄中飲酒。死囚被處決後,遺體會直接葬於赤柱監獄墳場,墓碑不會留名,只有一個編號。

  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1966年11月16日,越南籍男子黃啟基因犯下劫殺罪而被處決。此後,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均會自動獲得英女皇的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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