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25日

林彪及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宣判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案情指,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反革命集團,以奪取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共謀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在10年動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犯下累累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1980年11月20日正式開庭,審理該案主犯,依法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共10名被告進行公開審判。

  經特別法庭審理查明,犯罪事實主要有: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誣陷迫害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其他領導人;誣陷迫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大批幹部,企圖使中國人民解放軍完全受他們的控制;誣陷迫害各級黨政幹部,以圖奪取他們尚未奪取的部門和地區的領導權;製造大量冤案,在全國範圍內煽動「打砸搶」,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在全國範圍內挑動群眾組織之間的大規模武鬥,借此奪權和殘酷鎮壓廣大群眾。

  此外,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團為奪取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權,在林彪等人叛國外逃死亡後,繼續進行誣陷迫害各級領導幹部的犯罪活動,並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10名主犯的判決如下,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其他7名罪犯有期徒刑,其中姚文元20年、陳伯達18年、黃永勝18年、吳法憲17年、李作鵬18年、邱會作16年、江騰蛟18年,並均剝奪政治權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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