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1日

新中国第一次土地拍卖会

  1987年12月1日,新中国第一次土地拍卖会在深圳举行。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属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分配,无偿使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时值中国推动改革开放,作为第一批经济特区之一,深圳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发展,遂借鉴香港经验,采纳香港商人霍英东的建议,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以平等竞争的市场形式(协议、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后,就可在合同规定期内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自由转让、出租或抵押。

  拍卖会当天,第一块拍卖的土地,是面积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50年使用权。随着拍卖师刘佳胜一槌敲下,最终由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以525万元人民币投得。整个过程只花了17分钟,却开创先河。

  到了1988年4月12日,根据深圳的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变成“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依此进行修改,新规定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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